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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摘要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

发布人:安印照 发布时间:2022-04-13

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影响受试者安全和药物临床试验结果,其制备的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相关基本原则,但也有其特殊性,见下图。
 


 

2022年1月,国家药监局公开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征求意见稿)》,在2018年起草的《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吸纳有关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当前法规、国际有关GMP最新修订进展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本文针对临床板块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分享。
 

范围:适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已上市药品作为对照药品或试验药物的更改包装、标签等也适用本附录。
原则: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应当遵循GMP的相关基本原则以及数据可靠性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制备环节引入的风险,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保障受试者的安全。
 
质量管理
第五条

药品制备单位应当基于质量风险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必要因素,并建立文件系统,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六条

申请人对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如委托制备,应当对受托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计和确认,并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协议应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受托企业进行检查或者现场质量审计。

第七条

制备场地、处方工艺、规模、质量标准、关键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发生变更,以及伴随相关技术转移,应当评估变更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带来的安全性风险,变更和评估应当记录,确保可追溯性。制备过程应当对工艺和质量或其它可能影响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的偏差进行调查评估,并有相应记录。

 

制备管理
1、对照

✎ 改变包装:因盲法需要改变对照药品的包装时,应当充分评估并有数据(如稳定性、溶出度等)证明改变包装未对原产品的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 有效期:盲法试验中,需要改变包装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原内包装产品的有效期。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使用期限不一致时,有效期标注应当以较近的使用期限为准。

✎ 安慰剂:采用安慰剂进行对照试验时,应当确定安慰剂的处方、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检验合格方可放行用于临床试验;安慰剂制备所用物料应当符合相应给药途径的质量要求。
 

2、包装

✎ 独立包装: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定包装单位数量时应当考虑临床试验、质量检验、留样和变更研究等需要的数量,并足量制备或进/出口。

✎ 准确性:应当采用相应流程和措施防止错漏。对于需要去除原有产品标签和包装的操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临床试验用药品质量造成不利影响。

✎ 防止受损:包装应当能够防止和避免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变质、污染、损坏和混淆,任何开启或更改外包装的行为都应当能够被识别。

 同时包装:试验药物和对照药品通常不得同时包装。若因临床试验需要,需在同时包装时,应当有适当的操作规程及设备,并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发生混淆和差错。
 

3、标签
 
0标签内容

第三十一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标签应当以开展临床试验所在地的官方语言印制。标签应当清晰易辨,通常包含下列内容:

(一)临床试验申请人、临床试验用药品的名称等;

(二)识别产品与包装操作的批号和/或编号(盲法试验注意标签信息应当能够保持盲态);

(三)临床试验编号或其他对应临床试验的唯一代码;

(四)有效期,以XXXX(年)/XX(月)/XX(日)或XXXX(年)/XX(月)表示; 

(五)“仅用于临床试验”字样或类似说明; 

(六)规格和用法说明(可附使用说明书或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说明,内容应当符合临床试验方案要求); 

(七)包装规格; 

(八)储存条件; 

(九)如该临床试验用药品允许受试者带回家使用,须标有“请将此药品放于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字样或类似说明。

内外包装盒上应当包含上述全部标签内容。如内包装标签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应当至少标注(一)至(五)项。

 

0粘贴标签

如需变更有效期,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粘贴附加标签,附加标签上应当标注新的有效期,并重复标注原批号。粘贴附加标签时不得覆盖原批号或随机编码。 

经申请人评估后,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场地进行粘贴附加标签操作。

粘贴附加标签操作应当按照申请人的批准文件进行,并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要求,操作人员须经申请人培训并批准,操作现场需有人员复核确认。粘贴附加标签应当在临床试验文件与批记录中正确记录并确保可追溯。申请人应当对附加标签操作的产品进行质量审核。


03 盲法

应当根据临床试验方案的设盲要求,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外包装的外观相似性和其他特征的相似性进行检查并记录,确保设盲的有效性
 

质量控制
1、发运

✎ 发运前确认并记录:放行报告;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运输条件的检查确认。 

✎ 运输方式:根据药品特性选择适宜运输方式,并有措施防止出现相应问题(变质、破损、污染、温控失效等),并确认送达至指定临床试验机构。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从一个临床试验机构直接转移至另一临床试验机构。 

✎ 运输单据:至少附有检验报告、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使用的接收确认单。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记录内容通常应当包括临床试验用药品名称或代码、剂型、规格、批号或随机编码、数量、有效期、申请人、制备单位、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相关信息。运送记录的内容可根据设盲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2、投诉与召回

✎ 投诉: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制备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临床试验、产品开发及受试者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

✎ 召回: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品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及时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品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 对照药召回:当对照药品或临床试验方案规定的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申请人应当确保第一时间获得召回信息,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
 

3、收回与销毁

✎ 收回: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品的收回流程和要求。收回应当有记录。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应当有明确标识,并储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 

✎ 销毁:申请人负责对未使用的和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进行销毁,防止临床试验用药品被用于其他用途。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并确保临床试验用药品数量平衡,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随机编码、实际销毁数量、销毁人、监督人等信息。销毁记录应当由申请人保存。

✎ 收回后再用应当尽可能避免临床试验用药品收回后再次用于临床试验。如必需时,申请人应当对收回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质量进行评估,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处置,评估后方可使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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